(2012)宝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