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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