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姚小松与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松,开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03号之二原告姚小松。委托代理人周铁岩,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鑫。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姚小松负担。审判员 陈煜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