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扶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索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原告索某某于20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秋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