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栖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栖执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栖霞市海利自行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栖霞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第三人王洪鑫,男,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东古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栖霞市海利自行车有限公司、栖霞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于2005年7月23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于2005年11月7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示催告。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11年12月29日将该债权转让给王伟,双方在2012年1月6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示催告。王伟于2012年2月22日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王洪鑫,第三人王洪鑫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催收的报纸公告等证据。经审查,其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第三人王洪鑫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洪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王洪鑫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以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