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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浙江××海运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浙江××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浙江××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1。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浙江××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鸿××公司)、江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鸿××公司、江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原告在被告鸿××公司所有的“鸿嘉85”轮上担任船长。2011年12月17日,被告鸿××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款81065元,并承诺于2012年1月10日前付清。被告江某某作为被告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欠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1、两被告支某某告工资81065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确认原告工资81065元对“鸿嘉85”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被告鸿××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鸿××公司基本情况1份,证明江某某系被告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2、欠条1份,证明被告鸿××公司欠款的事实;3、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1份,证明原告对“鸿嘉8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事实。被告鸿××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鸿××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工资欠款纠纷。被告鸿××公司雇佣原告王某某工作,应按约支付报酬,逾期不付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原告因劳务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给付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鸿嘉85”轮具有船舶优先权。综上,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某某告王某某工资欠款8106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原告王某某就上述判决给付款对被告浙江××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鸿嘉8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浙江××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户名),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必须填写在用户栏中)]。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