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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海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明,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元,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灌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主动将执行标的款15022.20元交到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放弃剩余部分延期利息,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蒋海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