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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燕与安然、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燕,安然,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于燕。被告安然。被告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燕与被告安然、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燕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燕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于燕负担。审判员  李延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紫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