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殿元与姜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殿元,姜立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5号原告高殿元。委托代理人吴旺根,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47626。被告姜立斌(曾用名江丽滨)。原告高殿元诉被告姜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2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