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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爱荣与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拖欠工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陈爱荣,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应生,济南君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自翔,经理。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负责人鲍峰,行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