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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蔡振妹与吴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妹,吴家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蔡振妹,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家奇,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振妹诉被告吴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振妹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妹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蔡振妹负担。审 判 长  宣 霖审 判 员  季玲玲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音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