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顾永辉与曾高智、魏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辉,曾高智,魏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顾永辉。委托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48627。被告曾高智。被告魏国文。原告顾永辉诉被告曾高智、魏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