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少钟与深圳市楚天堂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钟,深圳市楚天堂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林少钟。被告深圳市楚天堂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国际商品交易大厦五楼B区B32。法定代表人,王建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林少钟诉被告深圳市楚天堂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