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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庆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蒲学裕与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蒲学裕;赵素方;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充市国有土地资源局

案由

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顺庆行初字第81号 原告蒲学裕,男。 委托代理人蒲之贵,男,恒宇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者。 原告赵素方,女。 委托代理人谌刚强(特别授权),男。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南充市果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唐俐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年文,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拆迁办主任。 第三人南充市国有土地资源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常,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士逵,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学裕不服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顺庆建设局)作出的南顺城规建拆裁(2011)第17号行政裁决书一案中,因被告顺庆建设局撤销了南顺城规建拆裁(2011)第17号行政裁决书,重新向二原告送达了南顺城规建拆裁(2012)第10号行政裁决书,故,原告蒲学裕、赵素方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蒲学裕、赵素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蒲学裕、赵素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 人民陪审员  曾 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