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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尤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国仲,宜宾县南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尤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 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