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某某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某某初字第258号原告邵某。被告孙某甲。原告邵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孙某乙,现年十二岁。一家三口本为和睦某某,但随着时间推移,被告逐浙淡薄了对原告的感情,对原告心生厌烦之心。2009年下半年起,被告整天在外混迹于赌场等场所,经常夜不归宿。最初,原告好言相劝,但被告仍我行我素,使原告无法忍受,于2010年12月10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开庭后以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1年1月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也从未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路上碰到也不打招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再次起诉,要求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随父随母由其选择,抚养费依法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为证明本案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事实;2、(2010)金某某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1年9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现上小学。近年来,双方因被告孙某甲赌博之事经常某某争吵。原告邵某于2010年农历1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邵某于2010年12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分居,未有好转。另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金华市金东区××纱××砖××结构房屋××层二间。原告婚前嫁妆有:容声冰箱一台、25寸彩电一台、大衣柜一只、梳妆台一张、木箱二只、圆桌一张,凳子十张、床一张、电视柜一只。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感情尚好,但因被告近年来经常赌博,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未有好转,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女儿的意愿,女儿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邵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女儿孙某乙随原告邵某生活并抚养成人,由被告孙甲从2012年3月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款于每年12月底前支付一次;三、位于金华市金东区××纱××砖××结构房屋××层二间,其中楼下二间归原告邵某所有,楼上二间归被告孙甲所有,容声冰箱一台、25寸彩电一台、大衣柜一只、梳妆台一张、木箱二只、圆桌一张,凳子十张、床一张、电视柜一只归原告邵某所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