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乐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赵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执字第248号申请人:周某某,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书面同意其债权在被执行人赵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向我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乐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崔士强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