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预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林莉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林莉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预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负责人黎作森,行长。被执行人林莉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952号,于201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莉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