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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外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恒纬光电科技(浙江)有限公司、铭群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纬光电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恒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负责人:朱华斌。原审被告:铭群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恒伦。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负责人:曾恒伦。上诉人恒纬光电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原审被告铭群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商外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在2012年3月1日的缴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恒纬光电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恒纬光电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王健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