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非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立永、靳艳荣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立永,靳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案 件 裁 定 书(2012)安行非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会谦,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立永,农民,与被执行人靳艳荣系夫妻关系。被申请执行人靳艳荣,农民。2012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陈立永、靳艳荣(夫妇)拒不履行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育征决字(2011-08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了安育征决字(2011-08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安育征决字(2011-08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法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孟庆建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历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