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061号罪犯唐康,于贵州省德江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了(2010)甬奉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监狱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