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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梁亦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梁亦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73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系该行职员。被告:梁亦总,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梁亦总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79746.94元,以及利息、滞纳金合计12892.8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15日为8390.62元;滞纳金为4502.26元),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合计1361.95元,以上共计94001.77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商人卡卡号0004033610020078241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信用额度原为1万元,后调整为8万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透支事实2012年5月14日开始陆续透支,2014年3月24日开始透支至2015年7月7日陆续透支,此时形成透支本金79747.94元、费用214.87元。还款事实自被告最后一次透支至今,共计5次还款,最后一次于2016年10月11日还款1000元,还款总额计16027.14元,均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63720.80元透支滞纳金4502.2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10月16日的利息为15869.85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63720.80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费用1361.95元备注滞纳金原告已主动停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亦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3720.8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16日共计利息15869.85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63720.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4502.26元、费用1361.9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梁亦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春瑜人民陪审员蔡红人民陪审员吴蒙蒙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应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