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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6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华隆全与四川华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隆全,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6247号原告华隆全。被告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隆全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隆全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华隆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多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