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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青岛康宏电气有限公司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电热水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宏电气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电热水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18号原告青岛康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XX。法定代表人仉宝来,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XXX。原告青岛康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电热水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电热水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