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永诚缝纫机有限公司与杭州黔跃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诚缝纫机有限公司,杭州黔跃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杭州永诚缝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明。被告杭州黔跃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诚缝纫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黔跃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永诚缝纫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诚缝纫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永诚缝纫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