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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河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复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进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委托代理人孙红亮。被执行人河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复兴市容决字(2012)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不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邯郸市复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复兴市容决字(2012)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审判长  田雅莉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韦安兵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