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丁方华、张秀萍等与丁亮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方华,张秀萍,丁亮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丁方华,男,195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秀萍,女,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亮,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杨甜,女,1981��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成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方华、张秀萍与被告丁亮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丁方华、张秀萍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方华、张秀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方华、张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方华、张秀萍负担。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