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孙彩芹与人保财险长安支公司、王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公司,王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孙彩芹。委托代理人孙双锁,系原告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安支公司)。负责人刘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前,王曲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芹诉被告人保财险长安支公司、王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彩芹于2012年3月14日以资料不全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