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厉一红与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建宏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厉一红,丁建宏,俞兰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琳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一红。原审被告:丁建宏。原审被告:俞兰芳。上诉人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厉一红、原审被告丁建宏、俞兰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