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某某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某某民初字第39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林某。原告薛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12日经人介绍与被告订婚,于××××年××月××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彼此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尤其是被告性情粗暴,经常无故与原告大吵大闹,甚至把原告打的鼻青脸肿,双方于2009年6月份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0年12月29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旧分居生活,根本没有和好的希望。现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薛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基本信息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4、(2011)温某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及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及该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被告林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们已经分居三年,只要原告支付我三年的伙食费及因病就诊的医疗费,离婚也可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0年12月29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温某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1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嗣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原告薛某曾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支付其三年的伙食费及因病就诊的医疗费,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薛某和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797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