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中小企业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中小企业局。法定代表人张秀安,该局局长。上诉人邯郸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判 长 武运红审 判 员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