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庞钦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钦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4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钦炎,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2010年3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1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1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钦炎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钦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庞钦炎伙同“阿束”(情况不详,在逃)经预谋后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龙华中学对面美宜佳超市旁边,趁被害人赵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庞钦炎从其身后用手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项链抢走,之后被告人庞钦炎搭乘同伙“阿束”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庞钦炎在逃跑过程中丢掉所抢的半截项链(经鉴定,该截千足金项链2.9807克,价值人民币1260元)。剩余部分项链(经鉴定,重1.6293克,价值人民币688元)未能被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赃物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钦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庞钦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缴获,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钦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勇(兼)书 记 员 鲁 丽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