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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某某、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台州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与台州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林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台州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17号申请人:潘某某。被申请人:台州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区××开发区内。被申请人:林某。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台州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台州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j×××××号重型罐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台州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j×××××号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象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