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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爱国与唐山市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国,唐山市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凤,李明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郑爱国。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西关新村南侧门市楼。法定代表人姚力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希刚,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唐山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暖泉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不详。第三人刘玉凤。第三人李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国与被告唐山市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凤、李明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爱国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郑爱国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丛 达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