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浩、夏朝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浩,夏朝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夏朝月,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浩、夏朝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浩、夏朝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经人口计生征决(2010)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范云茂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