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法执字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耀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喜、贾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民,张军喜,贾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蒲法执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李耀民,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2号,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民仓,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喜,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南矿新区2号楼3单元5层东户,居民。被执行人贾莉花,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白矿务局,居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军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喜于2012年2月27日之前将调解书所确定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72.5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52572.5元(不含利息)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军喜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是被执行人张军喜与贾莉花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贾莉花亦不能证明该借款属张军喜个人消费挥霍,故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虽已离婚,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本案应追加被执行人张军喜前妻贾莉花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7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贾莉花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贾莉花送达执行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耀民清偿案款52572.5元(不含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