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宇宇与被告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宇,郑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42号原告谢宇宇,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虹,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宇宇与被告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宇宇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宇宇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宇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宇宇承担(原告预交50元,应退回25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