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市东方红保健品有限公司华润分店、深圳市东方红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市东方红保健品有限公司华润分店,深圳市东方红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王广晨。委托代理人梁桂天。被告深圳市东方红保健品有限公司华润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华润中心万象城B38商铺。负责人张丽芬。被告深圳市东方红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2号楼510室。法定代表人李作斌。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冰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