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民初字第6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杜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6029号 原告薛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