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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天龙房地产诉被告胶南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南市交通运输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胶南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祀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亮,男,汉族,公司职工,住胶南市。被告:胶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胶南市电力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照钦,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振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宇林,汉族,公司职工,住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交通运输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南市交通运输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南市交通运输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