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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6日,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1月2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保定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8日经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3)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斌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携带作案工具,撬盗周某某和许某某停放在凤翔县铁路线路工区单身楼楼梯口的红色隆鑫Q48型助力车一辆(价值772元)和银灰色力帆15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320元)。黄某某分得红色隆兴助力车,后被其丢失。破案后杨某某亲属退赔失主周某某损失款772元;黄某某、杨某某分得银灰色力帆150型两轮摩托车,破案后该车追回发还失主。以上两辆摩托车共价值30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周宝寅、许某某之证言;凤翔县人民法院(2008)凤翔刑初字第22号判决书,凤翔县人民法院(2009)凤翔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辩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全案赃款已全部退清,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蒲鹏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毋峰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