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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9-12-05

案件名称

襄樊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曾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襄樊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厚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襄樊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亓奎欣,董事长。被告曾厚明,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荆州人,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厚明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樊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由原告襄樊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