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拱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楼木牛与韦润祥、程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木牛,韦润祥,程香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楼木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刚。被告韦润祥。被告程香娇。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木牛与被告韦润祥、程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木牛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楼木牛以三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木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35元,由原告楼木牛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