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中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吴祖喜楚建德卜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中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吴祖喜,卜发林,楚建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0号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光权,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春泽,该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逾,该司法律顾问。被告深圳市怡中光电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祖喜,该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卜发林,该司董事长。被告吴祖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卜发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楚建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