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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耕与被执行人李娜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耕,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牛耕,男。被执行人李娜,女。申请执行人牛耕与被执行人李娜探望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耕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探望儿子牛思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娜送达了自觉履行通知书,201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牛耕与被执行李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李娜表示愿意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牛耕每月探望孩子牛思予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和第三个星期六,其中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牛耕可将牛思予接回,但其须在当日晚19时前将牛思予送回李娜住处);牛耕探望孩子时,李娜应予协助,牛耕带走孩子前需通知李娜。申请执行人牛耕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牛耕与被执行李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李娜已履行和解的部分内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