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林峰工艺车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中禹展示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林峰工艺车业有限公司,杭州中禹展示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嘉兴市林峰工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陈桥村办公室东侧。法定代表人:毛雪林,总经理。被告:杭州中禹展示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望梅路619号。法定代表人:何禹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林峰工艺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禹展示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禹展示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林峰工艺车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中禹展示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