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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文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文扬,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县,(D),大专文化,系宁波市晟铭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台湾省台北县,现暂住于宁波市保税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郑文扬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新碶街道明州路与凤洋一路路口被民警拦下检查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交警部门及时提取了被告人郑文扬的血样,根据甬公鉴(理化)字(2011)2653号鉴定文书报告,被告人郑文扬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8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文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血液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浙B×××××小型轿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文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文扬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文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