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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曾元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