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曾元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