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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松波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波,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松波,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8184-6),住所地:大榭开发区邻里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念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力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靖,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波与被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处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波撤回对被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松波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