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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梁万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王建新,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南新区**楼**号。被告梁万龙,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梁万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温永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安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