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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马兴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78号原告:马兴华,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李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华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兴华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华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马兴华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